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4821號聲 請 人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錢興通信有限公司、楊金蓮、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正確之票面金額及其請求金額。 二、提出第一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