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89號聲 請 人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黃智絹律師 相 對 人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7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及理由欄中第二點中關於「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園區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之記載,應更正為「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園區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事由欄中關於「清償借款」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損害賠償」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