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83號聲 請 人 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趙梅君律師 陳威駿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相 對 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九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伍億肆仟叁佰柒拾萬元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全字第13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543,700,000元之上海商業儲蓄 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96年度存字第197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