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02號聲 請 人 鑫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德融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經聲請人於97年6月13日以存 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對擔保金行使權利,但因原址查無此公司被郵政單位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寄送之地址並非為相對人德融有限公司登記營業所在地,而寄送至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戶籍地,乙○○之戶籍地並非設於本院轄區,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即有未恰,況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其批退理由亦非其所稱之查無此公司,故自無法認定聲請人已對相對人為合法為通知,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