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76號聲 請 人 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菱重工業株式會社) 16番5 -ku,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建設株式會社)Shimiz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浩敏律師 黃三榮律師 翁焌旻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9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位關於「相對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