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18號聲 請 人 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趙梅君律師 陳威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丁○○、乙○○、甲○○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記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