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3號聲 請 人 豪順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亞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前有若干貨品寄放於聲請人公司代售,未售完之庫存品,聲請人公司擬通知相對人公司取回,然聲請人依照相對人公司之地址寄發存證信函,以表達上述意旨,卻遭郵局以「原址查無此公司」及「原址查無此人」退件。聲請人爰聲請將上揭存證信函之內容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等語。 二、聲請人就其上開聲請事由,固提出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各一件為證,然本院業已通知聲請人應於三日內補正相對人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與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並為聲請人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收受,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