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台聯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41,75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