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5號原 告 馬啟晃即花蓮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欣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貳萬捌仟貳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