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02號原 告 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惟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59,880 元,依起訴時美元對新台幣匯率30.692元計算為新台幣11,045,4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