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撫恤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19號原 告 乙○○ 被 告 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卓忠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撫恤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