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72號原 告 帥將軟體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芳毛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顏 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