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50號原 告 江陵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展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4,6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