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01號上 訴 人 台聯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