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01號上 訴 人 台聯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7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見本院卷第104至105頁之答詢表),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