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61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林俊宏律師 被 告 欣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