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85號原 告 台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經惠企業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含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真正住所或居所(含其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記載被告經惠企業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70號9樓,惟經本院依址送達後,郵務機關以應受 送達人住居所已遷移他處退回,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