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85號原 告 台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雖記載被告經惠企業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70號9樓,惟經本院依址送達後,郵務機關以應受 送達人住居所已遷移他處退回,致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於97年5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