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58號原 告 乙○○ 丙○○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己○○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及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 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中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