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01號原 告 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己○○ 被 告 奧斯丁數位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王駿騰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