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57號原 告 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複代理人 薛郁蕙律師 被 告 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經異議視為起訴, 應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零伍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 扣除支付命令所繳一千元, 應補繳新臺幣陸仟玖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繳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