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57號原 告 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複代理人 薛郁蕙律師 被 告 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繳納部分裁判費,經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之,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