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印刷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73號原 告 東靖印刷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印刷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45,613 元,應繳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33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