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印刷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73號上 訴 人 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靖印刷品有限公司因97年訴字第2773號給付印刷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伍仟陸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