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40號原 告 台灣百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郭明怡律師 張靜蓉律師 被 告 乙○○○○○○○○ 甲○○ 號3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震武律師 王嘉翎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柒萬叁仟肆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