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96號原 告 帥將軟體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同芳毛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擁華(廈門)家用品有限公司 北二路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黃宗哲律師 鄭仁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9時45 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