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96號上 訴 人 帥將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芳毛刷股份有限公司、擁華(廈門)家用品有限公司間97年度訴字第3196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73,4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