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98號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乙○○間因97年訴字第3198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柒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陸仟捌佰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