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21號原 告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代表資格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為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第十三屆理事長蔡竹雄及其餘理監事均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任期屆滿,為規劃自身或屬意人選連任或競選下屆理事長、理監事,竟於延長任期期間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召開理監事會議,違法決議通過新增二百餘名公會會員代表之入會審查,並將先前諸多已入會而有不符會員代表資格之名單,併予審查通過,企圖影響第十四屆理事長、理監事選舉之公平性及公正性,原告業聲請鈞院對被告在內之三百五十一名會員代表為禁止行使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權利之假處分,經鈞院以九十六年度裁全字第一二四九六號民事裁定准許。而被告甲○○係以睦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名義申請加入為會員代表,但睦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許憲宗,並非被告甲○○,其不具被會員代表資格;至被告乙○○係以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助理名義申請成為會員代表,但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日期為九十六年八月三日,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前段、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章程第七條規定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該公司卻遲至同年九月二十日始加入,顯然違反章程規定,其亦不具備會員代表資格,爰請求確認被告甲○○、乙○○二人之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資格不存在。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亦有明定。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項危險、此種不安狀態,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三一六號、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三七號、第一二四零號著有判例闡釋甚明。 三、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甲○○、乙○○二人之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資格不存在,無非以被告甲○○並非會員睦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被告乙○○所代表之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會員資格為據,然被告甲○○是否為睦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得否代表睦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任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及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具備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資格,均僅為一事實,並非法律關係,就該事實原告亦非不能提起他訴訟救濟,且無論本件判決結果為何,均不致使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亦無從據以除去原告主觀所認其法律上地位不安之狀態,蓋本件原告固為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但被告僅係總數近九百人之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中,其中二名會員即睦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此觀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網頁會員名錄所示即明,本件被告既僅佔近九百名會員其中二名,焉能產生影響原告會員資格、權利或理事長、理監事選舉之效果?易言之,無論此二名被告是否具備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資格,均不致影響原告身為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資格及權利,更無影響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第十四屆理事長、理監事選舉公平性、公正性之可能,原告非唯私法上之地位無受侵害之危險,亦無從據本件判決除去原告主觀所認其法律上地位不安之狀態。 四、從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之事實,得以提起他訴訟之方式請求,且判決結果無法據以除去原告主觀所認其法律上地位不安之狀態,顯乏訴之利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