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75號原 告 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宇世宬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環宇世宬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萬八千二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伍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