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588號上 訴 人 江陵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4588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