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44號原 告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律師 吳姝叡律師 蘇佑倫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1 日書面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2月26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