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29號原 告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律師 吳姝叡律師 蘇佑倫律師 被 告 鉞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8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19 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