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39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壹拾壹萬陸仟玖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零貳佰捌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