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46號原 告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零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玖仟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顏 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