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84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萬2000元,惟原告於訴訟繫屬中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乙○○、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9133萬1949元,被告乙○○、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364萬5067元,被告乙○○、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3324萬300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億3822萬16元(計算式: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8萬637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5萬2000元後,尚應 補繳73萬4371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