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70號上 訴 人 新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770號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093萬2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萬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