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049號聲 請 人 富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8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384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圓陽科技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龍│96年2月28日 │369,015元 │BC0000000 │ │ │ │ │山分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