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560號聲 請 人 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曾靖雯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52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財團法人淨化社會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總│97年1月18日 │1,299,331元 │BA0000000 │ │ │教基金會 徐明輝 │行營業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