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661號聲 請 人 黃嘉慧即宥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66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 ├──┼─────────┼────────┼─────────┼───────────┼────────┤ │001 │台灣力奇廣告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39,000元 │97年1月30日 │0000000 │ │ │限公司 │復興分行 │ │ │ │ ├──┼─────────┼────────┼─────────┼───────────┼────────┤ │002 │台灣力奇廣告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38,515元 │97年2月28日 │0000000 │ │ │限公司 │復興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朱俶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