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795號聲 請 人 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民政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李佩芳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795號 │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 │ ├──┼────────┼─────────┼──────┼─────────┼──────┤ │001 │黎暉實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仁和分│96年9月30日 │1,290,468元 │YA0000000 │ │ │賴敏瑞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