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132號聲 請 人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莉庭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13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永豐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97年3月25日 │ 1,000元 │GM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