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194號聲 請 人 意妍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19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001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104,580元 │96年11月30日 │BA0000000 │3個月 │ ├──┼─────────┼───────────┼─────────┼───────┼─────┼──────┤ │002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100,800元 │96年11月30日 │BA0000000 │3個月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