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923號聲 請 人 甲○○ 8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92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97年3月4日│10,379元 │YA0000000 │ │ │ │公司 王成發 │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