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97號聲 請 人 威立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1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9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祥浩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7月31日 │2,940元 │SC0000000 │ │ │ │孫蜀容 │限公司新生分行 │ │ │ │ │ ├──┼─────────┼─────────┼───────────┼─────────┼────────┼──┤ │002 │祥浩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8月31日 │4,625元 │SC0000000 │ │ │ │孫蜀容 │限公司新生分行 │ │ │ │ │ ├──┼─────────┼─────────┼───────────┼─────────┼────────┼──┤ │003 │金殿科技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95年6月30日 │17,930元 │CH0000000 │ │ │ │陳得玲 │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