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970號聲 請 人 崇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0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如 ┌─────────────────────────────────────────────────────────────────┐ │附表: 97年度催字第201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俊驊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松山│252,801元 │97年7月20日 │UB0000000 │ │ │ │江春榮 │分行 │ │ │ │ │ ├──┼─────────┼────────┼─────────┼───────────┼────────┼────────────┤ │002 │俊驊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松山│6,730元 │97年7月20日 │UB0000000 │ │ │ │江春榮 │分行 │ │ │ │ │ ├──┼─────────┼────────┼─────────┼───────────┼────────┼────────────┤ │003 │典進工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松山│12,500元 │97年6月30日 │ZA0000000 │ │ │ │陳李素勉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