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001號聲 請 人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3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莉庭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00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95年1月6日 │682,538元 │EB0000000 │ │ │ │限公司 乙○○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