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4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3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4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1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1 │1000│ ├──┼────────────┼────────┼──┼──┤ │002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1 │1000│ ├──┼────────────┼────────┼──┼──┤ │003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1 │1000│ ├──┼────────────┼────────┼──┼──┤ │004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1 │1000│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