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76號聲 請 人 乙○○ 作 代 理 人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7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76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 │001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國泰小龍基金│0000000000 │1 │1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