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17號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7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武志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施若娟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1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 │1 │1000 │ │ └──┴───────────────┴──────────────┴────┴───┴────┴───┘